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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5 08:56:25 制度 我要投稿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通用】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通用】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分厂、处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

一、 锅炉与压力容器

  二、 电梯:货物电梯、人用电梯

  三、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

  四、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电瓶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 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土图)

  (二)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三) 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四) 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 额定蒸发量(t / h)。

  6、 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7、 过热蒸汽温度 (℃)。

  8、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 (℃)及进出口压力(M p a)。对散装进厂的锅炉: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有制造厂打上钢印,注明厂名或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改造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压力容器:

  一、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二、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称压力容器,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登记、建档。并报市主管部门登记。

  ①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②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 容器的分类

  (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

  1、 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

  1、 中压容器

  2、 剧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运容器

  4、 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 高压、超高压容器

  2、 剧毒介质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0.5m3.Mpa 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压储存容器

  4、 中压发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四、 压力容器应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制造。自制自用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市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其设计,必须符合(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技术要求。

  五、 新进厂的容器质量证明以及安装、定期检验、建档等技术管理工作,应按工厂《关于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劳动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 安全附件齐全。安全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一) 安全阀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型号。

  3、 公称压力、密封压力、适用介质和温度。

  4、 制造时依据的'标准和检验结论。

  5、 制造许可证号。

  (二) 爆破片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材料。

  3、 爆破压力。

  4、 适用介质、温度。

  5、 制造许可证号。

  七、 操作使用: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及动力站运行管理等制度规定。

  (三) 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有定期鉴定合格证明,在鉴定期内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进厂的起重机械、电梯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厂机动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厂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必须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规程技术要求。并按上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 机动部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七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厂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厂内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电瓶车、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八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 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 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 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厂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2

  一、基本定义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

  (1)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不合格者要没收特殊工种资格证,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3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3.2安环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4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3.5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安委会进行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4.1特种作业定义与范围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厂区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2)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3)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对其进行教育,并将违章作业和事故情况记入其资格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行再教育管理。

  (5)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安委会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安监部门、安委会同意,并报主管副总批准;

  (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监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6.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6.2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书面报告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监部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6.3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4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5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调配岗位处理。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6.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监部门处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10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环部登记备案。

  6.11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12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年末报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由安环部汇总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1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14安环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附则

  8.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依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6

  建筑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登高架设作业。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色盲且视力、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需要。经参加相关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前,应参加相关部门的'复审培训。未经复审的不能继续上岗操作。

  4、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所指定掌握的机械性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设备构造、懂设备原理、懂设备性能、懂设备用途;会正确操作设备、会日常保养设备、会排除设备故障。严格按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事故,确保安全。

  5、掌握消防知识,有消防要求的应参加消防培训取证,取得消防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7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内涉及的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预防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设备分类与登记:明确特种设备的种类,建立详细的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技术参数、使用年限等。

  2. 设备检验与维护:规定定期的设备检查、测试和维护程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操作人员培训:制定操作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和考核标准,保证人员的专业技能。

  4.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流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5. 安全规程: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行为,降低安全风险。

  6. 设备更新与淘汰:设定设备更新换代的标准和流程,确保设备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内容概述: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技术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规范。

  2. 法规遵守:确保企业遵守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3. 维修保养:规定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修和大修的具体要求和周期。

  4. 风险评估:进行设备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采取预防措施。

  5. 故障记录与分析:建立故障报告系统,分析故障原因,改进设备性能。

  6. 质量控制:实施质量监控,确保设备性能稳定,满足生产需求。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0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1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岁;

  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

  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2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3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培训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4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特种设备及作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4 职责

  4.1 监理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4.2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特种设备管理

  5.1.1 进场申报:凡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种设备完善以下内容申报:

  5.1.1.1 设备名称、型号、额定能力、其他重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出厂日期、申请入场日期、对应施工项目及作业内容。

  5.1.1.2 产品制造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该机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前的上一个工地名称、工地地点及原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发《**使用证书》及《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

  5.1.1.3 即将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投入安装使用机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5.1.1.4 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5.1.2 施工设备如需外调,应提前15天上报设备退场报告,监理批复后退场。

  5.2 管理规章及制度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设备说明书和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施工特点建立如下规章制度,报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5.2.1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规程并每月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自查月报》。

  5.2.2 设备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及交接班制度。

  5.2.3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检修制度和故障异常记录。

  5.2.4 特种行业作业规程及培训学习制度。

  5.2.5 施工区内设备拆除及安装作业指导书报批制度。

  5.2.6 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5.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进行起重机械管理、起重机械操作、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上岗人员,必须完善以下手续:

  5.3.1 取得国家法规指定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件。

  5.3.2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在持证人员监督下满半年以上的受训学徒工。

  5.3.3 在用人单位申报监理部审批备案的上岗人员名册表中。

  5.4特种设备作业要求

  5.4.1 设备、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规章已满足前面所列监管要求。

  5.4.2 施工设备各种限位、保护经校验完好、可靠。

  5.4.3 作业环境、相关设备、人员及场地已做好避让、防护等安全措施,制定了现场安全作业规定。

  5.4.4 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及监理批复的安全作业指导书进行设备拆卸、安装,吊装作业。

  5.5监理监管程序

  5.5.1 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及相关补充件。

  5.5.2 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5.5.3 随机对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上岗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抽查。

  5.5.4 对承包人违反本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考核。

  5.5.5 对整改项目按时验收“闭合”。

  5.6 特种设备监管制度

  5.6.1 特种设备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进行运行监管,按日常巡检、周检、月检和月报制度四个层次实施。对设备突发故障的监管则视情处置。

  5.6.2 日常巡检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负责,巡检情况按规定记录在《监理工程师日志》上。

  5.6.3 专职监理工程师每周对主要特种施工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必要时组织施工单位主管共同进行。检查内容主要是:

  1)设备结构、安全装置状况;

  2)交接班及运行、故障记录,故障检修与排除情况;

  3)定期维护、保养情况;上岗人员资质;

  4)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等。

  5.6.4 月检时间在每月22日上午9:00进行,采取现场的方式。由监理主持,业主及施工单位的设备主管(含安全)及重要施工设备的司机参加,对检查结果下发通报。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5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3、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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