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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5 09:41:05 制度 我要投稿

【推荐】票据管理制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票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票据管理制度15篇

票据管理制度1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乡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十、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十一、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二)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对于出现违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三)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票据管理制度2

  小工厂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纪律

  1、遵守企业考勤制度。

  2、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3、 爱惜生产装置、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 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 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 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询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装置,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装置。

  2、生产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装置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 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使用者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密封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生产日期、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装置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预混料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蚀。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装置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装置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第五条 装置管理与维修

  1、大宗装置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装置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装置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求公路隧道管理制度 机电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3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临夏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主管机关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

  ①收费票据(含微机打印票据,下同)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通用票据是指能够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或相对集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特殊需要,具有特定试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可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

  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③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监管系统”后,收费票据也包括汇缴政府非税收入时所采用的“临夏州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包括:

  (1)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资金、基金、社会团体收取的资金、医疗卫生收费等;

  (3)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使用收费票据收取的其他资金。

  三、非税收入票据计划

  市非税局要在年初向州非税局报送全年用票计划,根据各票据使用单位上报的票据用量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出全市收费票据用量计划,经审核后,上报州非税局票据管理科。

  四、非税收入票据入库

  从州非税局票据管理科购领票据后,由票据库管员认真清点核对票据数量,对照计划核对无误后,填制“票据入库单”及时入库,并连同州非税局发售票据联一起交会计复核记账。

  五、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

  (一)对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实行单位开具临夏州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银行代收、银行开具机打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统一由代收银行领购管理,代收银行向非税局领取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再持有票据。

  (二)对集中缴款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

  1、收费票据实行验旧领新、分次限量购领制度。票据一次售票数量原则上以用票单位一个月的用量为标准,最多一次售票数量不超过用票单位两个月的使用量,用票量特别少的单位一次发售一本。凡购领的收费票据必须在启用前检查是否有缺本、少页、重页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非税局报告。

  2、首次领购收费票据,收费单位首次购领收费票据,必须向非税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有关收取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复印件,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收费项目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市非税局审查后发给《票据准购证》。执收单位凭《票据准购证》购领票据。

  3、再次购领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再次购领收费票据,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本)数、号码、收取资金的金额等,经州县(市)非税局审核,并确认收费收入已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对于资金没有及时入库的,应暂时停止供应票据。

  4、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购领。执收单位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数量较多时,应填制“非税收入票据申领单”,经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加注意见后,带《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到州非税局购领票据。执收单位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数量较少时,直接到市非税局购领票据。

  5、中央、省属驻临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和核销票据,中央、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各执收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六、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具和监督

  1、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具。

  (1)凡确定为直接缴款的市级执收单位,只填写“临夏州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项,并取得机打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2)执收单位在现场执收并开具票据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足额征收,据实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打白条或多收少开票。

  (3)开具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时期、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收费票据不准拆本使用;不准擅自扩大收费票据,过期收费票据及时清理上交,不得使用。

  (4)执收单位使用计算机专用收费票据的,必须报经市非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计算机专用收费票据。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汇总装订成册。

  2、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年审检查,并通过票据的验旧领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七、非税收入票据的销毁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其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数量、票号必须与《票据准购证》内容相符,随同《单位票据销毁报告》报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文核准销毁。销毁时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人到现场监督销毁,或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集中销毁。

  八、收费剩余票据的处置

  收费单位变动和收费项目已被取消的,应按规定办理《票据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未经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剩余票据。执收单位因管理不善,丢失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并登报声明作废。

票据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统一规范财务管理和操作程序,结合酒楼的实际情况,对酒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酒楼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餐厅自购原材料的规定

  1.餐厅停止使用给供应商代开收款收据的凭据,支付款项时,应尽力要求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如确实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由供应商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并要求供应商在收款收据或收条上盖章(签名及手印)。

  2.进仓单必须由保管人(指定专人)、验收人、经办人、餐厅经理签名方可有效。

  3.所有自购原材料支付货款时,必须先经过区域经理审核后,方能付款。

  (二)餐厅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

  1.餐厅所有开支的费用必须是餐厅维持正常营运确实需要的,不得开支与餐厅无关的费用。

  2.餐厅费用开支由餐厅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事前报告区域经理,费用开支经区域经理审核后,方可给予报销开支。

  3.餐厅费用报销时,所有单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餐厅经理签名,区域经理审核。

  (三)促销费用的规定

  1.所有促销费用的开支必须要有确实可行的促销计划方案,促销计划方案由餐厅经理提出,报区域经理审核,再由区域经理上报公司促销主管审定,经促销主管审定或酒楼审批后方可执行。

  2.所有促销活动完成后,必须写促销活动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促销的方式、促销的费用、促销的`效果、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

  3.促销费用的权限:小范围的促销活动,总金额在500元以下,由餐厅经理报区域经理审核后,即可执行。超过500元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区域经理、电工因公到餐厅出差的费用回酒楼报销,不得在餐厅报销费用。

  2.餐费补贴,出差至本地区以外的各餐厅,每人每天可领用内部餐票两张,至岛外的各餐厅每人每天可领用内部餐票一张。

  3.市内交通费,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的士,若遇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先在的士车票背面审批签字,然后按规定程序报销。所有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必须在车票背后注明日期、起讫站点、何事、报销人签名。

  (五)交际应酬费开支的规定

  1.区域经理全年可凭有效的正式发票报销交际应酬费,按月平均,每月200元以内。

  2.餐厅经理的交际应酬费实行先打单后报销政策,(日营业额超万元)餐厅全年按月平均,每月分别在200元、100元以内。其他餐厅全年按月平均,每月50元以内。

  3.交际应酬费的用途:用于与酒楼和餐厅有联系的业务往来和活动,协调、理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关系。不得用于酒楼、餐厅内部的招待。

  (六)低值易耗品、用具、用品的购置规定

  1.凡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元以内的由餐厅经理申报,区域经理审核,即可购买。超过300元以上的由餐厅经理申报,区域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2.低值易耗品、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物资保障中心采购(特殊情况除外),必须按先入后出的原则办理。

  3.对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用具、用品由餐厅经理指定专人进行登记注册,可以维修的、还有残值的拉回物流中心,不能维修的、没有价值的由区域经理监销。

  (七)餐厅“营业外收入”的规定

  1.“营业外收入”的范围:餐厅的废弃物但可作为猪饲料、废纸皮等。不属于“营业外收入”的范围:餐厅每天营业收入的长、短款,食品短缺由责任人赔偿的款项,员工过失的罚款等。

  2.所有“营业外收入”的.来源资金由餐厅出纳管理。

  3.所有“营业外收入”只能用于餐厅的集体活动,不能作为其他用途。

  4.所有“营业外收入”的集体活动费用由区域经理审批。

  5.所有“营业外收入”的收支存情况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知悉。

  (八)其他相关规定

  1.餐厅与员工宿舍的水电费用分开结算,今后员工宿舍的水电费用不得在餐厅费用中报支。

  2.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中,属餐厅的零星采购和零星费用开支所需的款项由餐厅经理向出纳员的备用金中借款(借款限额暂定20xx元,期限7天),此项借款必须当月结清,不得跨月。区域经理对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必须及时审核,以确保餐厅正常营运,若因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无法及时到位,造成餐厅不能维持正常营运的,由区域经理负全部责任。

  3.员工借款:原则上员工不得在酒楼或餐厅借款(除特殊情况外)。

  4.物资保障中心的营业外收入不能参照餐厅的“营业外收入”管理,其营业外收入全额上缴财务部管理,所需的集体活动经费由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核拨。

  5.财务部对餐厅的每项经济业务活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稽查,若发现有不符合制度规定、不合理的款项支出,有权要求退回,责成有关责任人退回已支付的款项。若发现徇私舞弊现象,按有关规定处理。

票据管理制度5

  一、单位使用的票据,应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教育核算管理中心购领。

  二、各类票据应有会计负责保管、发放、缴验和结报工作,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严格保管、领用和核销手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单位对各类票据要严格分清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不准自行购买、自制;不准转让、代开;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四、票据必须顺号使用。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私章。票据使用时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票据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其各联备查。

  五、票据缴验结报时要审核收费资金是否足额解入银行帐户,是否规范使用票据,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作废票据各联是否齐全。

  六、单位如发生机构变更或管理票据的经办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票据登记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填写移交清册,并保存备查。

  七、年度终了,应当将当年使用的各种票据存根收缴销号,交会计归档,各类票据不能跨年度使用。

  八、使用后的票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归档保管。票据的销毁按照保管年限根据有关档案销毁规定执行。

票据管理制度6

  隧道管理所是在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处置,负责保障隧道内机电装置正常运转和隧道结构物整洁。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机电装置安全操作等有关规定,开展隧道车辆执行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置。

  二、熟悉和掌握管辖装置的效能和技术要求,按照《隧道机电装置维护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正常维护,保障机电装置正常运转。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按《隧道管理所员工工作考核奖罚办法》的规定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做到奖罚分明。

  四、负责高速公路辖管路段路肩上报警求救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做到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和施救。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积极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做好清算、核资、汇总资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六、定期对隧道内装置和车辆执行状况检查与巡视,并对上岗执勤纪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存在违规按规定查处。

  七、参与隧道养护质量的检查与考评,使管辖路段的隧道整洁、排水畅通、衬砌无渗水或滴水,路面整洁,绿化无损。

  八、负责做好本所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综合治理,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所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办公用品发放、车辆管理、职工福利工资分配等后勤服务工作。

  十、组织开展文明视窗、安全视窗等竞赛活动。

  十一、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各项事故处置演练,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操作技能和体能进行训练与考核。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票据管理制度7

  一、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学期收费须张贴收费公示,严禁乱收费。所有收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账户,严禁账外账。

  二、总务部门在每学期开始制定学期财务预算计划,期末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严格控制计划外支出,做到支出有度,账目清楚。

  三、因公出差暂借款须由总务主任或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公事结束后及时办理票据报销手续。严格控制公款私借,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借款,须由校长亲自审批。

  四、严格规范财务报销程序,财务报销必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报销封面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总务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五、公款招待票据报销须提供就餐菜单和由校办公室出具的通知单;外出学习或培训票据报销须提供相关文件或通知;物品采购票据报销须提供采购合同和物品明细单;基建维修和零工使用票据报销须提供相关合同和审计报告;其它各类票据报销均须提供相关明细表和附件。

  六、学校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廉洁自律,按章办事。积极配合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到校进行的财务检查。

  七、强化校内财务监督,学校每年底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年度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稽核,撰写财务稽核报告,并通报教职工,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八、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票据管理制度8

  一、票据包括向财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事业单位结算票据,以及向主管部门购领的中小学收费收据。学校私自印刷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二、学校所有票据的.购领、保管、管理统一归会计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总账会计负责。

  三、建立票据领、用情况登记制度。票据在领用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领用时间、用途,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及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毕,须全部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对须提供票据的经济业务,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按规定开具不同种类的票据。

  五、票据项目须填写齐全、数字正确、内容真实。不得涂改、撕毁、转让、销毁和拆本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

  六、各种票据不可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印鉴。

  七、对错填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

  八、票据使用后存根联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

  九、总账会计应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

票据管理制度9

  第一条支票签发使用管理

  1、因业务需要,由银行购入支票时,需登记支票购买手册,以便备查。

  2、购入的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应存于保险柜中。银行预留印鉴及支票采取分别管理或双印鉴分别管理的办法。

  3、支票上的预留印鉴需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支票上盖章。

  4、对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第二条支票签发使用管理

  1、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用途、付款金额或限额。

  2、支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3、各部门领用支票时,必须经过厂领导同意、财务负责人认可后出纳人员才可以签发支票。

  4、日常费用支出使用支票时,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人要在支票登记簿上写清购买内容、领取日期、领取人姓名、支票号码、用款限额并且由经办人签字。

  5、支票使用人需按申请的`用途、核定的金额使用支票,不得套用支票,不得转借他人,实际使用金额即将出现超限额时不得先斩后奏,需经财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一周之内报帐。对超期未报的支票,财会人员应及时催报,未报帐之前不得再领用支票。

  6、报帐时财会人员要认真审核支票的合法性、用途、金额、并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和财会负责人签字后附支票存根入帐。报销后,注销转帐支票领用记录。

  第三条对收入票据的管理

  1、支票:要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大小写金额及笔色);对方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填写并属实;是否有对方帐号;有密码的银行支票是否填有密码,并应核实支票签发单位是否有透支危险,上述诸项如审核无误,方可收帐,开具收据,作为接交依据,并应及时送交银行。

  2、汇票:需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是否为全称,是否正确,压数是否清楚。如上述诸项审核无误,方可收帐。为明确责任,财会结算人员应建立汇票接收登记册,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银行汇票,财会人员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要对汇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便二次投存银行或退回原单位。

  3、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除认真审核其票面是否合格外,还要按照银行汇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造册登记并妥善管理。

  4、银行汇票在未到承兑期限时,应由会计人员妥善保管,如果丢失,应立即报告、作废和声明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汇票到期前,会计人员应提前10天向银行申请承兑。

票据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二、收费票据的购领与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1、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票据用量较少的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

  2、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的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依据和原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号码、姓名是否一致,只有当天的可以作废、退号。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的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根据内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

  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的(包括已开票据,未按规定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二)应领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三)医疗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开票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票据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缴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保管、使用、核销、销毁、年检、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脑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归并、增减和调整。

  第八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需集中汇缴而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

  第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交款人、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等内容。

  第十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联次用途按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代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章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

  第十二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票据式样和要求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应当使用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非税收入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对非税收入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非税收入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省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八条印制合同终止后,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及时交还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省级财政部门确定非税收入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与发放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得越级、越权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

  第二十三条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

  执收单位办理《购领证》,应当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并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文件的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购领证》,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出示《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资金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办理核销手续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六条购领未列入《购领证》内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向原核发《购领证》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购领证》上补充新增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一次购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发放非税收入票据时,实行无偿供应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票据工本费所需资金;收取工本费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不得加价发放。收取的票据工本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应专项用于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仓储、运输、保管、培训和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开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填写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灭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填开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非税收入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开。

  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执收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之间、非税收入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不按规定使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非税收入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

  第三十七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九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收缴财政库存和执收单位上缴的空白废止票据,按规定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四十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8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xx〕28号)同时废止。

票据管理制度12

  第1条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第5条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票据、票据贴现、期满兑现时登记应收票据等有关的总分类账。

  2.销售会计应仔细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以便日后进行追踪管理。

  第6条应收票据的保管。

  1.企业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对已贴现的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票据管理制度13

  票据管理制度

  一、各类票据,如销售发票、发货明细表、收款收据、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由公司财务统一领购,分户建帐,视同现金,专人管理。

  二、各类票据的使用实行领发制,公司所属各单位因公用票,由单位记帐员到公司办理领票手续,用完后及时上缴。

  三、各单位记帐员对领入的各类票据的填制及所用范围要监督把关,出现问题一律由记帐员全权负责。

  四、公司及单位票据经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类发票,绝对禁止将本单位发票借给他人使用或代人开票,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五、发票的填写要符合“发票填开要求”,大小写相符,金额不得有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私章。

  六、发票专管人员要定期对发票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稽核,出纳员根据稽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专案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稽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如何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制度本身的完善着手,将制度条例化,规范化,程式化,制度的出台相关人员需要执行和遵从;

  二、在制度实施前需要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制度化但不僵化不失人性化,宣传教育并让相关执行人员认识到制度带来的好处和优势;

  三、从上到下执行制度,需要相关的领导起带头作用,对制度本身要关注并执行;

  四、制度执行后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了解制度执行的效果,便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让制度实施的更好。

  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发票和收据的管理,正确进行经济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XX市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发票、收据是指:

  1、发票:指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专用发票,包括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等。

  2、收据:指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款票据。

  (三)总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取、收回和检查工作,对发票和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并作为分公司制定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和领取

  (一)发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各地督导不得从财务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收据。分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独立从事经营业务的,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发票、收据购入后由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设定发票、收据使用登记簿,按类别登记。

  (三)分公司或督导应当严格发票、收据的管理工作,由专案负责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所有发票、收据,填写发票、收据使用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四)整本收据使用完后,收据使用人应将整本收据存根联交到专案负责人,由专案负责人核对收据存根、报表后到财务办理登出登记。

  (五)财务部每季应将库存发票、收据清理一次,账面数与实有数进行核对,年终将已使用的发票、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储存。

  (六)发票保管人变更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清点手续。

  三、发票的使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收取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的款项时,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或收据。

  (三)使用发票、收据前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此本发票或收据不能使用,及时交回财务。

  (四)开据的发票、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五)不得虚开、开发票,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发票。

  (六)发票、收据要按顺序使用,各联要一次复写,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填错的发票要逐联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储存各联,统一装订。

  (八)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开发票、收据;不得使用拆本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十)各地督导所收押金必须向促销员填开收据,经并双方签字,两天记忆体入总公司财务部指定帐户,同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以及收据使用状况,并通知财务部查收。

  四、发票、收据的检查

  (一)对使用完的发票,财务部应仔细检查整本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

  (二)发现丢失发票、收据的发票管理人,必须在当日向总公司财务部报告,丢失发票的,还应在2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责任

  (一)所有发票、收据使用人都应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发票、收据,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如能弥补,应尽力弥补,不能弥补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务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时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开收据,不及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的情况,一经查处,将如数上交押金,并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二)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票据管理制度14

  1、为了加强票据(含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往来结算收据、门面租赁发票等)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2、对票据的使用,设立票证兼管员,由单位会计担任,负责各类票证的领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3、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xx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4、核销已使用的票据时,票据员在稽核每本票据收费金额、确认款项已解缴及按规定使用票据后给予缴销,在缴销票据时发现问题,票据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使用票据收费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其它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费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费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票据已填写撕出需作废的',收费两人必须同时签名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经审批后方可作废。收入汇总缴款书由开票人填写,收款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查无误后解缴,若出现票据金额与缴款书不符的,同样追究复核人责任。

  6、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7、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收费收据,一切收费均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

票据管理制度15

  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工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区现金、票据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工区财务科,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的办法对现金、票据实行管理。

  2、现金、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并按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

  3、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必须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

  4、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保卫处派员重点护卫。

  5、存放现金、票据必须用合格的保险柜,财务室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6、财务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的,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

  7、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落实内部安全工作责任制。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在使用、保管、储存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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